依法治国,道德同行;全民守法,诚信为本。
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我们有一种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这就是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全民守法、诚实守信的社会道德。正如四中全会决定指出的那样,要牢固树立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的观念,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汲取我国古代为政以德、礼法相依、德主刑辅、管权治吏、正心修身等历史经验和思想,我们深刻地认识到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解决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支撑问题。道德和法律具有天然的联系和共同的价值取向,道德是法律的精神内涵,法律是道德的制度底线。法律和道德都是行为规范,而最高境界的守法是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最低限度的守法是做到法律的底线不能逾越、道德的红线不能触碰。深入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我们清楚地看到,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既要重视法律的规范作用,又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正如我们看到的那样,治理国家不能只靠法律,法律法规再健全再完备,最终还是要靠人来实施。“言必信,行必果”;“法立,有范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无以诚信,何以为人”,这些难道不是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最需要遵守的诚信共识吗?
用全民守法凝聚诚信共识,我们更加清楚地看到,现代信用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诚信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基础。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诚信是一个国家的国际形象,是一个地区投资环境的核心竞争力,是一个企业发展的立身之本。正如我们看到的那样,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经济合同是一种现代的契约形态,具有“有约必践、违约必究”的法律效率。在市场竞争中,诚信既是一个企业履行合同的道德基础,也是一个企业获得信誉的第一法宝。“信则立,不信则废”。当前经济活动中存在的制假贩假、坑蒙拐骗、不正当竞争、贪污腐化等问题,不仅严重违反市场经济的诚信规则,而且严重损害企业的信誉、政府的形象,在群众中造成诚信缺失的“信任危机”,已经到了非重拳治理不可的时候,
我们期待法律信用规范“硬约束”与诚信道德规范“软约束”相得益彰,让全民守法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和诚信共识。
用全民守法凝聚诚信共识,我们更加清楚地看到,诚信既是调整和规范社会秩序的道德基础,也是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法律原则,但诚信道德和诚信原则不是自然生成的,必须依靠全民守法的行为培养,必须依靠法律的信用规范。正如我们看到的那样,诚信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由此,诚实信用这样一个原本属于道德领域中的基本概念,不仅被引入到法律领域,而且从适用于私法领域扩展到适用于民事诉讼这样一个公法领域,从而使诚信被认可为一项法律基本原则和法律规范,这是“道德规范法律化”的成功实践。深入学习四中全会精神,我们期待诚实信用的法治原则进一步在全民守法的法治实践中升华,真正成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公民道德规范。
总而言之,诚信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中最核心的价值理念,是当代社会最基本的人格操守和职业道德,是做人做事做官必须遵守的法治原则。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唯有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唯有坚持全民守法与社会诚信相统一,才能走出一条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中国道路!(梅松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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