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3月13日北京消息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台湾代表团13位台籍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十二届三次会议递交议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充分调研和广泛进行执法检查的基础上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
《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分别于1994年3月5日和1999年12月13日颁布实施。十几年来,该法规对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维护台商合法权益起到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是一部体现党和政府对台湾同胞关怀的重要涉台法规。在此基础上,大陆各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先后制定了各自的实施办法。
然而,随着两岸经贸关系的日益密切以及两岸经济交流合作不断扩大和深入,台胞在大陆投资的领域不断拓展,《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在某些方面已不能适应两岸关系发展的新形势以及台胞投资的实际情况,执行过程中遇到不少新问题,同时,一些条款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足,因此,各方希望修订《保护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为更好地依法保护台胞权益,进一步推升两岸交流与合作的法制化水平,巩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成果,全国人大台湾代表团代表近两年来,深入台胞比较集中的海南、江苏、湖北进行视察和调研,深入了解台商台企以及在大陆工作和生活的台胞们的近况、心声、以及建议。经过调研,台湾团代表联名建议修订《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
议案征对“台湾同胞投资”主体形式、投资形式、投资性质及相应待遇、衍生问题延伸保护范围、台商投资企业退出过程中的相关权益的保护、执法主体、罚则等方面的内容提出了十二项修订建议。(中国台湾网记者 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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