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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平潭可自行制定促进与台湾地区及对外交流合作的规范性文件

2013年07月26日 08:22 来源:新华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推进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的决定》25日通过审议。今后,平潭综合实验区可根据发展需要,制定促进与台湾地区和对外交流合作的规范性文件,在实验区范围内先行先试,并报福建省政府备案。

  据福建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刘道崎介绍,制定《决定》可以为实验区先行先试提供法制保障,是解决目前实验区若干重要问题的重要步骤之一,是保障和促进实验区开放开发的有效措施。

  此次《决定》明确了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发展定位和战略目标,即它是“经国家批准的开展两岸交流合作和对外开放先行先试的综合实验区域”。

  《决定》还明确了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和权限,指出管委会是“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管辖范围为海坛岛及附属岛屿”。

  《决定》为平潭综合实验区先行先试提供制度保障。福建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人民政府可以提请省人大或其常委会就其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适用问题作出相应规定;福建省政府可以就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有关事项作出决策,制定规章、决定或命令;平潭综合实验区应当坚持先行先试和依法行政,注重借鉴国际及台湾等地区在经济、社会管理方面的先进理念和成功经验,遵循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让开放开发成果惠及两岸同胞。

  《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记者许雪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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