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25日宣布,已与中国银行台北分行正式签订《关于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今后海峡两岸的金融机构除可通过代理行渠道为客户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外,也可通过清算行渠道为客户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2012年12月11日,央行授权中行台北分行担任台湾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此次协议的签订,是此前授权的正式确认,并明确了相关业务细则。
根据去年8月31日签署的《海峡两岸货币清算合作备忘录》,两岸双方同意各自选择一家货币清算机构为对方开展本方货币业务提供结算及清算服务,货币清算机构可依照两岸相关监管法规办理两岸货币的现钞调运。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已于去年9月份指定台湾银行上海分行为新台币在大陆地区的清算行。
目前,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主要有海外清算行和境内代理行两个途径。根据此前发布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进行的人民币进出口贸易,既可以通过港澳人民币清算行进行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也可以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
据悉,清算行和代理行都可以获得央行的人民币购售额度,但在离岸市场,只有清算行才有人民币购售额度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