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12月26日北京消息 国台办新闻发言人范丽青26日表示,为实施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保护广大台商的合法投资权益,并回应各方的关切,大陆的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研究拟定了《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明确了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等。相信出台这一规定,将进一步完善台商权益保护,促进台商投资更好地发展。
国台办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厦门卫视记者提问:我们看到商务部公布了一个暂行办法是征求意见稿,有关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想请问,出台这样的暂行办法是出于怎样的考虑? 范丽青针对提问做出上述回应。(中国台湾网 焦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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