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邮政条例》27日经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设立“闽台邮政合作”专门章节,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闽台通邮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开展闽台邮政各种合作项目。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闽台通邮基础设施建设,开辟闽台联运邮路,开通闽台邮政专船,扩大两岸邮件运输空中直航范围,促进两岸之间互发各类邮件和快件的中转地和集散地建设。
《条例》鼓励开展闽台邮政合作项目,包括鼓励闽台企业之间开办电子商务和以金融、保险为基础的服务外包等新业务;鼓励闽台之间相互设立快递企业或者快递企业分支机构;鼓励闽台之间开展以书信、集邮、家乡包裹、特产礼品寄递等为主题的邮政合作交流;鼓励闽台之间加强邮政业务的监管协作,提高安全性和通关速度;鼓励闽台邮政、快递行业协会建立定期联络协调机制,推动同业人员定期对话、互访交流和业务合作,等等。
[ 责任编辑:张晓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