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6月27日福州消息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印发《台湾建筑业企业进驻平潭综合实验区从事建筑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于7月1日起施行。这是迄今为止大陆建筑市场面向境外经济体最为开放的政策。
根据《办法》,取得台湾地区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资格)证书,并加入台湾地区相应同业公会,企业法人注册地在台湾地区的具有甲等资质的营造业企业、具有较强实力的工程技术顾问公司或建筑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经台湾相应同业公会推荐,向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后,可在实验区内从事除工程勘察以外的建筑活动。
平潭建设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企业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颁发《台湾建筑业企业进驻平潭综合实验区备案手册》。企业备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30天前可申请延续备案。在备案有效期内未被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台湾建筑业企业,备案有效期延续3年。
营造业企业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书面承诺在承揽项目后即在实验区设立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并在分支机构成立之日起15日内,向平潭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分支机构有关资料。
台湾建筑业企业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可以依法独自或多家组成一个联合体参与实验区内工程的投标。承揽工程的范围,原则上与台湾地区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资格)证书所明确的范围相同。台湾建筑师、执业技师或专业证照技术人员必须加入台湾营造业企业、工程技术顾问公司或建筑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才可以参与实验区内有关项目的建筑活动,执业范围由平潭建设主管部门与台湾相应同业公会协商确定后公布。
《办法》明确,平潭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台湾相应同业公会,对台湾建筑业企业在实验区内从事的建筑活动实施共同管理。台湾建筑业企业在实验区内开展业务,应遵守大陆法律法规和省、实验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省和实验区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报批后,台湾建筑业企业在平潭建设的项目可以采用台湾地区技术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中国台湾网福建省台办通讯员 刘春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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