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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制定专门的涉台地方性法规已达11部

2011年11月04日 08:06 来源:新华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袁锦贵在3日召开的第十七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上说,至今福建共制定了专门的涉台地方性法规11部,已废止2部,目前有效的仍有9部。

  袁锦贵说,福建把涉台立法作为福建地方立法的重点,福建省及福州市和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的200多部地方性法规中含有64个涉台条款,目前仍有效的有48个。

  目前,福建涉台立法的内容涵盖了经济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比如保护台湾同胞政治、人身、财产和经营自主权等各项权益;鼓励台湾同胞来闽投资,促进闽台经贸合作;方便台湾同胞往来大陆;闽台近洋渔工劳务合作;涉台文物保护等。

  袁锦贵说,福建的涉台立法最早可以追溯到1980年的《福建省县、社两级直接选举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首次出现涉台条款。“细则中有关台胞可以参加直接选举的规定,首次明确了对台湾同胞在大陆政治权益的保障,是全国地方立法的首创。”袁锦贵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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