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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当局正式启动采认大陆学历 不溯及既往

2011年01月04日 14:42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1月4日消息 台当局“教育部”今天表示,“陆生三法”(《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大学法》与《专科学校法》)通过后,台当局“行政院”日前核定《大陆地区学历采认办法》修正案,正式启动采认大陆学历,采认2010年9月3日办法修正后当学期或以后学期入学学生的学历。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当局“教育部”表示,根据《大陆地区学历采认办法》,修正申请学历采认对象,增列申请赴台就学、在台湾地区大专校院依相关规定开设的境外专班就读、经许可在台湾地区团聚、依亲居留或长期居留的大陆地区人民等。

  台当局“教育部”表示,“陆生三法”2010年9月3日修正生效后,在当学期或以后学期入学于大陆地区高等学校或机构就读者,才可以申请台湾高等学校或机构学历采认。同时也明定,不采认医疗相关规定所称的医事人员相关学历。

  台当局“教育部”称,在1992年9月18日至2010年9月3日期间,不论是台湾地区还是大陆地区人民所取得的大陆学历,可以申请参加学历甄试,经甄试通过,才能获得台当局“教育部”核发相当学历证明。(中国台湾网 冯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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