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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同意建立重大医药品安全事件协处机制

2010年12月22日 08:15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协议指出 ,双方同意就下列两岸医药品事项,建立合作机制:(一)非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LP)、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及生产管理规范(GMP)的检查;(二)不良反应及不良事件通报、处置与追踪;(三)伪、劣、禁及违规医药品的稽查,并交换资讯及追溯其来源。

  双方同意建立两岸重大医药品安全事件协处机制,采取下列措施妥善处理:(一)紧急磋商,交换相关资讯;(二)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态蔓延;(三)提供实地了解便利;(四)核实发布资讯,并相互通报;(五)提供事件原因分析,及时通报调查及处理结果;(六)督促应负责的厂商及其负责人妥善处理纠纷,并就受损害厂商及消费者权益的保障,给予积极协助。

  据协议,双方同意在医药品安全管理公认标准(ICH、GHTF等)的原则下,加强合作,积极推动双方技术标准及规范的协调性,以提升医药品的安全、有效性。

  在上述基础上,进行医药品检验、审批(查验登记)及生产管理规范检查合作,探讨逐步采用对方执行的结果。

  此外,双方同意就彼此临床试验的相关制度规范、执行机构及执行团队的管理、受试者权益保障和临床试验计划及试验结果审核机制等,进行交流与合作。

  在符合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标准下,以减少重复试验为目标,优先以试点及专案方式,积极推动两岸临床试验及医药品研发合作,并在此基础上,探讨逐步接受双方执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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