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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拟修法让台胞享有更多居民待遇

2010年09月25日 22:50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25日,《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修订草案)》提请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根据修订草案,在闽台胞有望在机动车驾照领取、参与社会保险、子女就学、获取资格证书等方面,享有更多居民待遇。

  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台胞工作委员会主任何锦龙介绍,《办法》1994年颁布施行,16年来对促进台胞投资和维护台胞投资权益起到积极作用。为适应当前两岸关系和海西建设的新形势,今年初将对该办法的修订列入2010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为形成此次修订草案,调研组广泛征求社会公众、两岸法学专家学者尤其台湾法学界专家学者的修改意见,还曾利用访台期间征求台湾工业总会的意见。

  台湾同胞在闽享有更多居民待遇,成为修订草案的一个亮点。修订草案规定,“台湾同胞回闽来闽投资的,与本省居民享有同等的投资待遇,并享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此外,还增加以下具体规定。

  在机动车驾照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随行家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及其随行家属,可以凭在台湾地区取得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换领本省同类型机动车驾驶证。”

  在社会保险方面,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可以依法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享受社会保险的相关待遇。”

  在子女就学方面,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子女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的子女在本省就学的,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的待遇,并可给予适当的照顾。”

  在资格证书方面,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可以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参加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试,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台湾地区相关资格证书经本省有关部门依法确认的,可以在本省适用。”(记者许雪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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