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来自福建省司法厅的最新消息,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建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目前已正式启动,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相关要求,向福州市或厦门市司法局提交材料申请,设立代表处。
福建省司法厅制定的《台湾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经司法部批准于9月15日正式公布。《实施办法》对代表机构的设立条件、业务范围和监督管理作了具体的规定。
福建省司法厅表示,台湾律师事务所在大陆设立代表处将有利于台胞、台企得到更加便捷、更加多样化的法律服务,这是福建省惠台措施之一,也是两岸法律服务界加强交流、促进合作的重要内容。
根据《实施办法》,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申请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应当具备3个条件:该律师事务所已在台湾地区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代表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台湾地区律师公会会员,并且已在大陆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已在大陆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该律师事务所有在大陆设立代表机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
《实施办法》提出,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的代表处及其代表,可以从事不包括大陆法律事务的下列法律服务活动:向当事人提供台湾地区法律咨询,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咨询,有关商事性条约及惯例的咨询;接受当事人或者大陆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办理台湾地区法律事务;代表台湾地区当事人,委托大陆律师事务所办理大陆法律事务;通过订立合同与大陆律师事务所保持长期的委托关系办理法律事务。(记者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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