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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放宽台资企业境内股东主体资格限制

2009年07月06日 13:16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新华网济南7月4日电(记者王志)记者从山东省工商局获悉,为支持台资企业发展,山东省放宽台资企业境内股东主体资格限制,允许境内公民与台湾地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申办合资、合作企业。

  山东省近日出台优惠政策,放宽台商投资设立研发机构条件,支持台资企业以分支机构或企业内部组织机构形式设立研发中心,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增设分支机构或增加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同时,山东允许台资企业委托出资。根据规定,台资企业以委托方式出资的,只要提供投资方(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双方确认的委托证书,并经外汇管理部门确认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可视为投资方的自有资金出资。

  此外,山东放宽台资企业增设分支机构条件;免予办理企业住所与生产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手续;支持台商投资新兴行业;放宽台资企业经营范围核定和台资企业住所登记条件;简化台商投资连锁经营门店登记程序和台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多级分支机构登记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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