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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官解读《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2008年04月24日 08:33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新华网福州4月23日电(记者郑良)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厦门、漳州两地法官结合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实践,认为规定有助于解决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问题,有助于两岸法院及时、公正审理互涉民事案件,切实维护两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厦门市中级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人刘友国法官说,诉讼文书送达是民事诉讼中十分重要的环节,就当事人而言,只有在收到诉讼文书并知悉其具体内容的情况下,才能确定自己如何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

  据统计,厦门中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自2002年至2007年受理的涉台民商事案件达220件。刘友国说,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台湾地区当事人的诉讼文书的送达一直是个难题。送达难体现在:第一,缺乏有效的送达途径;第二,公告送达比率高。近年来,厦门中级法院尝试运用向台湾当事人在大陆的亲友送达,向进入大陆的台湾当事人公司职员送达,通过邮寄送达,发传真、电话通知、公告送达等手段进行送达。

  漳州市中级法院涉外审判庭庭长郑通斌说,在目前两岸司法机关没有相互协作,也没有相应交流平台的情况下,涉台案件由于缺乏法定的送达途径,送达极不方便。

  郑通斌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妥善解决了当前涉台案件审理过程中送达难的问题,有利于增强台商、台胞维权的意识和信心,同时,也进一步表明大陆维护两岸同胞合法权益的信心,也有利于进一步推动两岸司法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2007年7月,漳州市法院在大陆首创“维护台商合法权益合议庭”,专门受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截至今年3月底,共受理一审涉台民商事案件111件,审结90件,结案标的4200多万元;受理二审涉台民商事案件20件,审结1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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