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4月22日电(记者 张勇)最高人民法院22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新通过的司法解释《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旨在缓解两岸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的《规定》将于23日起正式实施。
《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规定适用的范围;2、送达或者代为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的种类;3、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途径、方式;4、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适用留置送达、传真和电子邮件送达的规定;5、在两岸法院相互委托送达的情况下,对送达主体和委托函的具体要求;6、涉台民事诉讼文书公告送达的具体规定;7、送达期限的规定,等等。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可采用下列方式:1、受送达人居住在大陆的,直接送达;2、受送达人在大陆有诉讼代理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3、受送达人有指定代收人的,向代收人送达;4、受送达人在大陆有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的,向其代表机构或者经受送达人明确授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5、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明确的,可以邮寄送达;6、有明确的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地址的,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7、按照两岸认可的其他途径送达。采用上述方式不能送达或者台湾地区的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发布会上说,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涉台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2006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事一审案件3529件,2007年为4163件,同比上升17.97%。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两岸法院审理互涉案件,都遇到了如何相互送达的“瓶颈”。据统计,大陆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台民事案件80%无法送达;台湾地区法院目前积压的需要向大陆当事人送达的诉讼文书也高达数千件。因此,解决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问题,对于两岸法院及时、公正审理互涉民事案件,切实维护两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而迫切的。
他表示,最高人民法院一贯重视依法保护海峡两岸当事人的权益。这次公布和实施《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是继1988年、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实施若干重要司法解释后的又一重大司法举措,将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两岸法院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的问题,增强两岸同胞尤其是台湾同胞依法维权的意识和信心。这也进一步表明大陆方面依法维护两岸同胞合法权益的诚意,以及推动两岸司法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决心和诚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