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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司法解释出台

2008年04月23日 08:42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本报北京4月22日讯 记者李炜娜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业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1次会议通过,将于4月23日正式公布并实施。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法院副院长、大法官黄松有介绍了该司法解释的相关情况。

  《规定》共11条,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依法作出的重要司法解释。根据这项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事案件,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以及人民法院接受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委托代为向住所地在大陆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都可以依照《规定》进行。

  两岸大规模的经贸交流与人员往来,极大地促进了两岸关系的发展,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出现大量涉台婚姻、继承、经贸投资等民事方面的纠纷。黄松有在发布会上说,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涉台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2006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事一审案件3529件,2007年为4163件,同比上升17.97%。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两岸法院审理互涉案件,都遇到了送达的瓶颈问题。据统计,大陆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台民事案件80%无法送达,台湾地区法院目前积压的需要向大陆当事人送达的诉讼文书高达数千件。

  黄松有指出,诉讼文书送达是民事诉讼中十分重要的环节,就当事人而言,只有在收到诉讼文书并知悉其具体内容的情况下,才能确定自己如何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由于民事诉讼文书无法送达当事人,有关案件难以开庭审理,致使两岸许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难以行使。这既不利于台湾同胞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大陆人民应有权利的维护。因此,解决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问题,对于两岸法院及时、公正审理互涉民事案件,切实维护两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是十分必要而迫切的。

  最高人民法院一贯重视依法保护海峡两岸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这次公布和实施《规定》,是继1988年、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若干重要司法解释后的又一重大司法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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