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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受理申请台湾地区民事判决案已200余件

2008年03月16日 09:31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新网3月15日电 今天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接受中外记者的集体采访时指出,自1998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依据《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受理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民事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支付令这些案件已经达到了200余件,处理结果也得到了台胞的称赞和肯定。

  最高法院是十分重视涉台审判工作的。早在1988年,最高法院就发布了一个司法解释,叫作《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问题》。这个司法解释对于涉台的婚姻、夫妻共同财产、抚养、赡养、收养、继承、房产债务,以及诉讼时效等等问题都做了明确规定,及时公正地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和两岸交流中出现的民事纠纷。 

  在审理涉台刑事案件方面,也有一个司法解释,就是1988年“两高”联合发布的一个解释叫作《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新中国成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在次年又发布了《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新中国成立后当地人民政权建立前的犯罪行为公告》。到了1998年,为了进一步推动两岸关系的发展,保护两岸同胞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台湾同胞在大陆的权益,最高法院又制定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避免了讼累。为了便于当事人维护自身的权益,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和仲裁裁决,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规定》要求,人民法院都予以裁定、认可,需要执行的还可以依法在大陆得到执行。(据中国政府网文字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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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阳艳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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