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高检谈两岸审判工作、检察机关的交流与合作

时间:2008-03-16 08:02   来源:新华网

  2008年3月15日14时30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在大会新闻中心(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就“司法公正”问题接受中外记者的集体采访。

  [中国华艺广播公司记者]谢谢。中国华艺广播公司的记者。第一个问题是提给张军副院长和孙谦副检察长的。目前海峡两岸之间对检察院和法院工作方面有哪些沟通的管道,已经展开了哪些合作?如果台胞违法了的话我们如何处理?有没有两岸合作进行处理的有没有案例?请说明一下。

  [张军]关于法院的审判工作和台湾地区的联系,我想请黄松有副院长来回答这个问题。

  [黄松有]我主要从民事方面回答这个问题,刑事方面请高检的同志回答。最高法院是十分重视涉台审判工作的。早在1988年,最高法院就发布了一个司法解释,叫作《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问题》。这个司法解释对于涉台的婚姻、夫妻共同财产、抚养、赡养、收养、继承、房产债务,以及诉讼时效等等问题都做了明确规定,及时公正地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和两岸交流中出现的民事纠纷。

  在审理涉台刑事案件方面,也有一个司法解释,就是1988年“两高”联合发布的一个解释叫作《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新中国成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在次年又发布了《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新中国成立后当地人民政权建立前的犯罪行为公告》。到了1998年,为了进一步推动两岸关系的发展,保护两岸同胞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台湾同胞在大陆的权益,最高法院又制定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避免了讼累。为了便于当事人维护自身的权益,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和仲裁裁决,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规定》要求,人民法院都予以裁定、认可,需要执行的还可以依法在大陆得到执行。

  自1998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依据《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受理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民事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支付令这些案件已经达到了200余件,处理结果也得到了台胞的称赞和肯定。谢谢。

  [孙谦]关于检察机关和台湾地区检察机关的交流问题,我想请戴玉忠委员说一下。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在逃的问题,想请姜伟检察长介绍一下。

  [戴玉忠]谢谢各位记者。刚才这位记者问到大陆和台湾之间有关刑事犯罪追究的问题,我有这样几个看法:一、这些年大陆和台湾之间在经济、贸易、文化等许多方面的往来也在逐渐地增多,由于来往的比较频繁,肯定有可能有刑事案件的发生。

  二、不管是在大陆,还是在其他地方发生的刑事案件,只要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那么按照我国刑法管辖范围的规定,触犯我国刑律,应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我国司法机关都有权力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三、据我所知,在福建等一些地方和台湾有一些司法上的互相帮助、互相协助、互相提供便利的情况,这些都有利于惩治犯罪。谢谢。

编辑:阳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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