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26日电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台湾“最高法院”以类推适用方式,将大陆公安警讯、检方侦讯笔录,视同台方的警讯、侦讯笔录,可以采为论罪依据。
报道称,尔后,因“证人或共犯在大陆,被告在台湾”,难以论罪的两岸刑事困境,将不会再出现。
报道说,以往罪犯若分由两岸司法逮捕、侦讯、审判,因两岸欠缺刑事司法互助法制,致使台湾法官引据大陆公安警讯笔录、侦讯笔录、审判笔录、死亡鉴定书为论罪基础,在台湾引起适法性争议。“证据法”上的困境则在于:大陆公安并非台湾的司法警察,检察官也非台湾的司法官,大陆更非“国外”。因此,若采严格解释,证人或共犯在大陆接受公安讯问制作的笔录,甚至检察官、法官的讯问笔、鉴定书,这些大陆司法文书均无法采为证据,罪犯难以论罪,有失社会公平正义。
台湾“最高法院”为了解决此项困境,不得不以类推适用方式,勉强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五九之三条的规定。
据台湾“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三条规定,被告以外之人(例如证人或共犯),在司法警察或检察官前作证后,因滞留岛外或所在不明,以致无法传唤或传唤不到,其证词若有特别可信者,虽属传闻证据,但可例外采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