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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0万煤炭补偿款放倒山西4官员 副县长被免职

2015年06月30日 08:20:00 来源:南方都市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三诉三判8800万补偿款纠纷不断

  2010年底,巩彦荣一纸诉状将张三货、王保文告上法庭,请求解除巩彦荣、张三货、王保文三人共同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书,由原告巩彦荣退还其转让款,并由二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静民初字第151号中显示:2011年5月11日,静乐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三货享有合伙企业石盆圪洞煤矿25%的股份;被告张三货向原告巩彦荣多支付的110万元,比照股金参与合伙企业清算;解除原告巩彦荣与被告张三货及王保文于2008年6月4日订立的股份转让协议书中涉及原告巩彦荣与被告王保文约定的条款,被告王保文不享有石盆圪洞煤矿25%的股份;被告王保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150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巩彦荣和被告王保文各负担一半。

  南都记者注意到,该一审审判长为巩文选,审判员为吕慧萍、张建忠。其中,吕慧萍当时任静乐法院一庭长。

  对静乐法院一审,被告王保文不服,于2010年12月8日上诉至忻州市中院,该法院以(2011)忻中民终字第344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静乐法院重审。

  2013年1月17日,静乐法院重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静民初字第151-2号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巩彦荣要求解除与被告张三货、王保文于2008年6月4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书的诉讼请求。二、被告张三货不存在违约;被告王保文应支付原告违约金150万元,该款于本判决书生效后20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巩彦荣与被告王保文各负担一半。

  但对巩、张、王三人在煤矿中应占多大股份依然没有明确判出。

  原告巩彦荣对此判决依然不服,又上诉至忻州市中院。

  2013年4月2日,《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忻中民终字第193号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上诉人巩彦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2年11月23日,静乐县法院委托山西省乾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表明,对该矿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1月31日生产经营期间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发现财务混乱,白条不少。

  巩认为,要进行股权分配,必须先解决了煤矿整合前的债权、债务清算,否则,补偿款分割了,债权、债务清理更加麻烦。

  王保文说,当时煤矿生产经营期间,为了保持平衡、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巩彦荣派出会计,张三货派出出纳,王保文全权负责经营。

  张三货以外出办事,不在太原等理由,拒绝见南都记者。

  据了解,2010年石盆圪洞煤矿整合时的静乐县原委书记、县长已调离。今天的静乐县委书记李德新、县长王昕都已上任两年以上,但石盆圪洞煤矿补偿款一事依然没有进展。

  静乐县一李姓老干部说:“和石盆圪洞煤矿补偿款有利益纠葛的李东青、孙青山、吕慧萍事发,让静乐领导已不敢再沾惹该煤矿股权利益分配,所以一拖至今。”

  虚假借贷两法官一副县长相继卷入

  因为煤矿补偿款判决及分割产生的利益纠葛,石盆圪洞煤矿的股东和部分法院领导也相继被卷入。

  据知情人士透露,李东青在被“双规”期间供出的不止有数名煤老板,还有和其搭过班子的领导干部。王保文告诉南都记者,李东青“双规”期间,他被传唤到忻州,还被关了一段时间。王认为导火索是巩彦荣。

  2011年1月11日,忻州市中院判河南工程队贾俊有、朱庆宝胜诉,石盆圪洞煤矿败诉,河南工程队贾俊有、朱庆宝承包石盆圪洞煤矿井下安全生产押金280万元、诉讼费等合计约400万元,该款从静乐财政专户8800万元中划走。

  后来张三货和王保文发现该财政专户中另外有922万余元也被静乐法院执行走。于是二人开始合力向有关部门举报巩彦荣。

  2013年1月30日,巩彦荣被忻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忻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17日被忻府区检察院取保候审。

  法院一审查明,2010年6月23日,被告人巩彦荣以个人名义向被告人李向东所在的太原市保利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该款到期后,巩称无钱还款,提出让李以诉讼的方式套取以巩为法人代表的石盆圪洞煤矿资源补偿款进行还贷,并提出诉讼请求要多于借款项,得到李的同意,后巩伪造两份该矿欠李200万元、480万元以及月息5分的支条交给李。李以此为据,于2010年12月分别向静乐法院起诉该矿。该法院立案后经过调解、执行,于2011年1月26日裁定扣划该矿在静乐财政局预算外账户存款两笔共922.2780万元至法院账户。2011年1月30日,静乐法院扣除4.278万元诉讼费后,将余款918万元转至李向东银行卡上,李扣除巩欠其公司的200万元后,另向巩借了100万元,余款618万元转给巩,巩将该款使用。

  2014年5月24日,巩彦荣以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在法庭上,张三货和王保文递交了投诉书,说静乐法院的两份调解书违反法定程序、徇私舞弊,严重侵害他们的合法权益,矛头直指静乐法院副院长孙青山、庭长吕慧萍等工作人员,因为他们插手办理了上述石盆圪洞煤矿民间虚假借贷一案。

  近日,南都记者从静乐县财政局获悉,石盆圪洞煤矿资源补偿费共计8800万元,其中扣除国库(国税)704 .786538万元,税政股3.9931225万元,法院划走1322.278万元,账户还剩余6768.942337万元。

  孙青山、吕慧萍等人的违规操作,使得冻结的922.2780万元巨款脱离政府监管,进入他人腰包。2012年12月开始,张三货和王保文开始向忻州市检察院等部门投诉孙青山、吕慧萍,说他们徇私舞弊,充当巩的帮凶。

  在静乐采访期间,静乐法院工作人员告诉南都记者,孙青山和吕慧萍基本不来上班。一份落款为2013年11月1日的《静乐县法院班子成员分工情况》显示:孙青山,党组成员、副院长,暂无分管工作。

  5月10日上午,忻州市检察院办公室主任俞兵告诉南都记者,孙青山和吕慧萍是忻州市检察院办的案子,后移交忻州市忻府区检察院。同日,记者通过忻府区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查阅得知,2013年2月3日,检察院对孙青山和吕慧萍正式立案,同年2月4日拘留,此后对孙、吕采取了不捕,取保措施。2013年4月11日该案被移送申诉,孙、吕涉嫌滥用职权,涉案金额600余万元。忻府区检察院公诉五室一崔姓工作人员说,他们正在对孙青山和吕慧萍案进行公诉前审查。

  在2010年的一篇公开报道中,该县时任主管煤炭的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王润对李东青主持的兼并重组工作十分肯定———“东青和安监局在这次整合中干得不错,这是有目共睹的。”

  不料,次年———2011年3月7日上午,李东青被忻州市纪检部门带走并“双规”。静乐一科级干部说:“李被带走后静乐县和李东青搭过班子的人及县领导都非常害怕”。

  而2014年夏季,已改任静乐县政协主席的王润被纪检部门带走,约两个月后被免职。山西新闻网在去年7月曾发布一句话消息:“据忻州市纪检委证实,山西省忻州市静乐县政协主席王润因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静乐一干部说:“当时李东青的案卷被提走重新调查,王润被带走和被免职与其任常务副县长时煤矿整合分不开。”

  石盆圪洞煤矿

  身价三级跳:30万-3000万-8800万元

  按股份作价计算,这座当年30万元买入的煤矿总价已升为3000万元,翻了100倍;按霍州煤电最后整合价格8800万元计算,则翻了近293倍。2010年4月20日,该矿三股东巩彦荣、张三货、王保文签署了《股东决议》。内容为:“经全体股东上会表决,一致同意县整合领导组决定,同意把我矿全部资产、产权转让给霍州煤电。”

  李东青

  号称“最牛安监局长”

  2011年8月23日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赃款人民币300万元上缴国库(其中包括石盆圪洞煤矿股东王保文因炸药审批送的10万元)。

  全盘否认2010年4月20日该矿三股东巩彦荣、张三货、王保文签署的《股东决议》,以2010年12月15日《静乐县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组会议纪要》取代,为以后长达5年的诉讼埋下隐患。

  王润

  时任静乐县副县长(分管煤炭)

  2010年12月15日,静乐县安监局办公室,在副县长王润的主持下,对石盆圪洞煤矿股东签字及付款事宜进行了讨论。2014年夏季,已改任静乐县政协主席的王润被纪检部门带走,约两个月后被免职。

  孙青山、吕慧萍

  分任静乐法院副院长及庭长

  插手和办理石盆圪洞煤矿民间虚假借贷一案。违规操作,使得冻结的922.2780万元巨款脱离政府监管,进入他人腰包。通过忻州市忻府区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查知,该案2013年4月11日被移送申诉,孙、吕涉嫌滥用职权,涉案金额600余万元。

  巩彦荣

  石盆圪洞煤矿法人代表

  2010年底,巩彦荣因股份债权纠纷将张三货、王保文告上法庭,案件经三审三判5年未决。2014年5月24日,巩彦荣以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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