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标签:两会领导人商谈 | 经贸文化论坛 | 直击海峡论坛 | 建党91周年
您的位置:中国台湾网  >   新闻中心  >   要闻  >   正文

首例专车行政诉讼案因争议过大 将择日另行宣判

2015年04月15日 15:05:00 来源:新浪科技 字号:       转发 打印

滴滴专车。(图片来自于网络)

  新浪科技讯 4月15日午间消息,颇受关注的的全国首例专车行政诉讼案在3个小时的庭审之后,宣布将择日另行宣判结果。由于缺乏明确的相关条文,这场庭审在经过激烈讨论后无果而终。

  在今年1月7日,使用滴滴专车软件在济南西站送客的陈超,被济南市客管中心执法人员认定为非法运营,罚款2万元。因不服处罚决定,陈超向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市客管中心撤销处罚。

  原告认为,被告的处罚存在处罚主体错误、认定事实错误、执法程序违法和适用法律错误。原告代理人在庭审中否认了在本案中使用滴滴打车、否认存在客运、否认“乘客”与司机之间存在交易关系。原告方还认为即便处罚也要处罚组织者滴滴专车。

  而被告方济南市客管中心则表示原告第一未经许可,第二是从事客运经营。未经许可指原告无出租车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证据有执法录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北京青年报的相关报道。

  双方围绕相关证据展开激烈讨论,原告方坚持认为证据无法证明他与乘客发生了交易关系,另外也质疑被告执法时没有法律依据。

  目前国内对于专车营运的相关法规几乎还是一片空白。我国对于黑车的定义是,是指没有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任何相关手续、没有领取营运牌证而以有偿服务实施非法运营的车辆。非法运营从相关法律解释来看是指“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性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

  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第4条,私家车挂靠到汽车租赁公司,从事专车服务的行为,属于未取得运营资格擅自从事非法运营。

  最新的消息是,交通运输部明确表态,支持合法合规的租赁车辆作为专车服务,禁止私家车接入专车平台。这意味着,专车必须是租赁车辆,私家车被排除到专车之外。

  虽然业内呼吁国内对专车营运采取更包容开放的态度,但矛头也渐渐指向了私家车挂靠运营。

  据北青报的相关报道,陈超自述其专门找租赁公司挂靠,然后去专车公司申请审核,再进行培训。公司有要求车也必须是中高档轿车且是三年内的新车,司机要有三年以上驾龄。

  实际上这也是滴滴专车的主要合作方式,据了解目前目前该公司仍在不断引进没有营运资质的私家车加入“专车”行列。 “专车”驾驶员王先生称,只需要提供身份证、驾驶者、行驶证和保单就可以加入“滴滴”专车。

  法律专家认为,目前专车软件存在利用四方协议规避运营资质的问题。私家车司机与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以及打车公司签订协议,通过“代驾”提供“专车”服务,虽然对司机而言协议有效,但却规避了政府营运部门监管。若出现事故造成伤亡,面对没有运营资质的专车将索赔无门。

  虽然原告方在庭审中否认了存在客运和交易行为,但专车这种模式却是一直存在并且有着很大的争议。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军认为,此案处于私家车与租赁车两种模式的边界地带。“济南、山东对汽车租赁、挂靠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是很模糊的,如果租赁车处罚,它只是一个违法的挂靠,不规范。”

  作为全国首例专车行政诉讼案,其案件引发的社会讨论要比案件本身意义重要的多。根据既有法律法规,专车确实有“非法”之嫌,但将专车 “合法”化,也一直受到法学界的支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认为,从专车发展的角度来说,应该是观念的变革推动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文刀)

相关阅读:

[ 责任编辑:郭碧娟 ]

原稿件标题:

原稿件标题URL:

原稿件作者:

转载编辑:郭碧娟

原稿件来源:新浪科技

:
关于我们 | 本网动态 | 转载申请 | 投稿邮箱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法律顾问
京ICP证13024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391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219号
中国台湾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