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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刘志军案3个半小时庭审不是走过场

2013年07月02日 09:19 来源:红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关于性贿赂指控】

  “我只对财产指控进行辩护,没问过男女之事”

  潇湘晨报:刘志军对辩护律师没有要求,甚至不需要律师,你是怎么切入这个案件的?

  钱列阳:刘志军案给我带来的思考是,当一个被告人对律师没有要求的时候,律师该怎么样做?当被告人对律师有完全要求的时候,律师又该怎样做?

  针对刘志军案,我与他在彼此尊重的前提下,要重新构建这个案件的具体思路,我和他之间有个约定,事实部分,他都认可的,要我尊重他,我不提质疑。但是拔高到法律高度,是否构成犯罪,那是我专业人士的专业意见,请他尊重我。所以我们多次沟通后,有一条双方遵守的“三八线”。

  潇湘晨报:据说,刘志军在向中纪委交代时坦承接受了丁羽心的性贿赂,但公诉方没有对此提出指控,我们对性贿赂定罪的难度在哪里?

  钱列阳:我没听过有这样的“坦承”,案卷里也没有。关于性贿赂该不该定罪,这是一个纯学术问题,不是所有有危害性的行为都可以进入刑法制裁的范围,一定要有刑法意义上的证据及可操作性。很多年前,学术界一直在讨论性贿赂能否进入打击的范围,都觉得很难取证。法律如果进入一个人的情感生活中去论是非,基本就属于“抽刀断水水更流”,感情的水不是用刑法的刀来解决的。所以性贿赂取证方面很困难。性贿赂毫无疑问有危害性,比财产贿赂危害性更大,但是人性是会发生转变的,所以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有性贿赂的案件,最后贿赂者与被贿赂者发生了感情上的联系,甚至走向了婚姻,就会把刑罚放在一个很尴尬的位置,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刑法非常注意的是,不仅是打击犯罪的必要性,还要注意打击犯罪的可能性,表现为获取证据的可靠性、周密性、稳定性。性贿赂如果进入刑罚制裁范围,就会出现这些困境。

  潇湘晨报:双方究竟是权色交易关系,还是彼此之间有真正的感情,这是认定是否构成“性贿赂”的关键。如果刑法有这么一个罪名,那么放在刘志军案件中,取证难度是不是很大呢?

  钱列阳:我没有思考过这个问题。因为我作为刘志军的律师,只对起诉书指控财产和财产性利益来进行辩护。我没有问过他这些男女方面的事情,我也不感兴趣,我更没有考虑取证是否有难度,是否能入罪。所以我真的不清楚刘志军跟那些女人的关系,案卷里也没有这个部分。

  潇湘晨报:刘志军在一审后说,不管结果如何他都不上诉了,这是真的吗?

  钱列阳:是真的。

  潇湘晨报:他为什么有这样的想法呢?他说,生是组织的人,死是组织的鬼,是什么意思呢?

  钱列阳:那我还真是猜测不出来。(红网-潇湘晨报 袁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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