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方建议“从轻”】
“这是公诉方的策略,让律师没有反驳余地”
潇湘晨报:在刘志军案开庭时,有这么一个细节:公诉方当庭提出刘志军有坦白情节,请法庭从轻处罚。你如何理解?
钱列阳:这是公诉方的一种辩论策略,公诉方想噎住律师。为什么这么说呢?检察院、公诉方作为公权力的代表,其有权指出被告人有罪、罪重,也有义务指出被告人罪轻,检察院这两方的权利义务都有。而辩护人只能说,当事人无罪或者罪轻,不能说罪重的情节。这方面控辩之间是不平等的,原因是检察院掌握着国家公权力,律师只有私权利,无论刑诉法还是律师法,公诉人的权利义务和辩护人的权利义务都不是对等的。
我遇到很多刑事案件,公诉人指控了被告人有罪、罪重之后,把律师想说的罪轻的理由直接说出来,既显其司法公正,又噎得律师没话讲,因为他有这个权利,但是律师不能反过来讲一番被告人罪重的理由,那就违法了,只能讲无罪或者罪轻。
所以这次公诉人直接提出被告人有从轻情节的话,实际是想噎住我。一个人怎样才能无话可讲?你想说的话,别人都替你说了,你还说什么?你连反驳的余地都没有,你自己再说都觉得没有味道了,因为重复了。这是公诉人的一个技巧,公诉人说了刘志军有罪、罪重,又把他从轻的理由说出来,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诉人的职业定位,但有时确实能把辩护人给噎住,打了辩护人一个措手不及。
而有意思的是,我在庭下时,有记者问我,刘志军有没有立功表现,我说没有,结果这个话,就被记者误导成“在法庭上说被告没有立功表现”,于是就给了大家一个控辩双方换位的感觉。第一,我在法庭上是没机会说这种话的;第二,刘志军确实没有立功表现。因为立功是揭发他人,刘志军没有揭发他人。我不能说假话,我必须实事求是地说。
潇湘晨报:这次公诉方当庭这么说,你是怎么应对的?
钱列阳:我当时顺水推舟认可公诉方观点,但我也有自己要具体谈的其他观点。这在后来的辩论中也陆续展示出来了。
潇湘晨报:从法庭采信角度来说,是公诉方建议的从轻处罚效果好?还是辩护律师建议的从轻处罚效果好?
钱列阳:效果是一样的,但无争议的问题更容易被法庭采信。
潇湘晨报:你在为刘志军作罪轻辩护的前提下,其实又作了部分无罪辩护,因为你实际认为被指控的4900万受贿金额与刘志军无关,这是与公诉方“死磕”吧?
钱列阳:也可以这样说,这只是我学术观点上坚持司法正义的一种方式。
[ 责任编辑:王怡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