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修订草案二审首次明确
保密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记者 王亦君 崔丽
哪些机关、单位可以确定国家秘密的级别?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有多长?这些问题在今天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中有了明确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在做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说,去年6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部分高校、法学研究机构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了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通过网络积极提出意见2112条。
各方意见普遍认为,修订保密法非常必要,但关于国家秘密的范围、定密标准、定密人员职责、法律责任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
确定国家秘密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修订草案初次审议期间,一些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和部门提出,国家秘密的范围比较宽泛、定密标准不明确,不便于掌握执行。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于安建议,国家秘密应从排除的角度作定义,即如果不把有关事项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就一定会损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法律委员会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保密局研究,考虑到秘密事项应当区分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修订草案应当对什么是国家秘密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增加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一旦泄露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修订草案初次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较为集中的意见是定密过多过滥。有关人士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没有规定定密的层级和权限,从中央到地方,任何一个层级的单位都可以定密,乡政府甚至可以定出绝密级的文件。
立法调研过程中发现,诸如乡政府定出的绝密级文件大量是工作中的文件,都属于工作中一些不该定密的东西。
针对这种情况,立法机关认为,应该对定密的层级进行限制,对定密的权限进行限制,法律工作委员会汇集了国家保密局、安全部、公安部、两高等部门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相应修改。二审修订草案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该遵守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和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的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来确定。
此外,修订草案增加了“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要根据原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单位产生的有关事项,属于上级机关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同时,考虑到公安机关和安全机关为了便于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规定了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在规定的范围内,也可以确定为国家规定的密级。
国家秘密保密期限不超过30年
除了“谁来定密”的问题,“保密多久”也是最受关注的问题,一些常委委员、部门和公众提出,保密时限既要体现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又要注意及时解密,贵州、江西、四川等地建议,修订草案应明确规定不同密级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
有专家表示,确定不同层级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与公民的知情权息息相关,虽然国家有规定,定密单位要及时进行审查,该解密的进行解密,但是这项工作做得并不好。
今天提请二审的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国家秘密的保险期限应该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了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机关、单位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有关人士解释,一些重要文件,一旦公布、发布,向社会公开,就没有必要再保密了,正式公布之前,处于保密状态,但是如果公布之后还处于保密状态,就不利于社会公众了解,因此要及时解密。
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
修订草案初审时,许多常委委员提出,做好保密工作最重要的是管好涉密人员,对涉密人员应当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包括遵守宪法、维护国家的利益、具有良好品行、没有不良嗜好等。
据介绍,目前在关键的涉密岗位上,也有审查的做法,但是没有常态化,因此在修订草案一审稿中规定得比较笼统。今天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规定:“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或者以任何方式泄漏知悉的国家秘密。”
据介绍,对涉密人员实行脱密期管理也是一项重要的制度,离职离岗之后,有一定的脱密期,涉密人员也要和有关的单位签订协议,在二、三年内,不得随意就业,特别是一些相同或类似的岗位就业,而且对出境也要进行严格审查。
对涉密人员的监督除了外部监督之外,最重要的还是来自于内部通过建立制度进行管理。法工委在调研中发现,一些企、事业单位因为长期从事保密业务,保密意识比较强,制度比较规范,防范泄密事件的发生做得比较好,因此,规定了“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的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对泄密案件的调查权
修订草案第40条规定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泄漏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秘密安全行为的调查权和行政强制权”。在审议过程中,常委委员和有关部门、专家学者都提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是提出规章制度和提出要求,包括制定保密技术标准,监督有关部门执行保密规章制度。对于泄密、窃密案件的调查,主要是由公安机关和安全部门履行职责。对于赋予行政机关对保密的管理权和泄密的查处权要慎重。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认为,不应赋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此种调查权。
法律委员会赞同这种意见,删去了此条规定,在修订草案中增加“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发现涉嫌泄漏国家秘密的要负责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和单位进行调查处理。”这意味着,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是对保密进行监督检查。
不能用罚款解决保密问题
修订草案一审稿中规定,违反保密法规定的行为,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初审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姜明安、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刘海年等法学专家认为,授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罚款的执法权,将带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复杂问题,是否适当,建议深入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认为,规定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有损法律权威,建议删除。
据了解,保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罚款权是一项很重要的权力,特别是对于社会上一些组织和闲散人员的管理尤其必要,但是在审议和调研过程中发现,一些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问题,通过罚款并不能解决保密问题。
因此,考虑到保密法的严肃性,今天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删去了此项规定,规定机关、单位违反保密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