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已在各地生根开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黄河在今天举行的直辖市检察分院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专题研讨会上表示,该制度亟待从更高的层面给予规范,明确检察长列席的案件范围、程序和职责等内容。
据主办此次研讨会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长项明介绍,由于法院享有对重大疑难案件的最终裁决权,因此,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将有效地对法院的终极司法权进行有效监督,是审判监督的具体落实。但由于我国目前对该项制度的规定还比较模糊,使得该项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各地对制度的定性、程序及检察长的言论范围等事项认识不一、做法不一、程序不一等诸多问题。
北京市一分检副检察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认为,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角色是监督者,而不是公诉人。因此,即使检察长在列席审委会会议时突然想起某些未在法庭时陈述的观点时,原则上也不应再讲,否则将破坏控辩平衡,影响公平正义。周光权表示,检察长在列席审委会时,应更多地去倾听,当发现法院工作中在程序或实体上存在问题时,除了进行检察监督外,还应当建立起一种工作机制,通过检察机关向人大的法律委员会或是地方法制委员会等机构进行报告,交由人大负责监督和协调。
据了解,目前我国有的地方检察长只列席刑事案件的审委会,而有的地方还包括列席民事和行政案件;副检察长能否列席审委会的问题各地做法也不尽相同。对此,今天参与研讨的有关专家一致认为,列席制度设立的宗旨是实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因此不应对列席案件的范围作出限定,只要是法院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同级检察院的检察长和副检察长都应该可以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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