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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住房公积金新政引争议 能否用作“救命钱”?

时间:2010-01-25 09:56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

  近日实施的《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试行)》明确规定,缴存人的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治疗。这一新政策引发了人们关于公积金使用效率和风险的议论。

  “为家人治病,比买房更重要”

  提取额度不超出重大疾病需个人自负的部分,账户应保留不低于100元的余额  

  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办获悉:自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明确规定,缴存人的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治疗。这意味着长期以来只能用于买房的住房公积金有了新的利用方式。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分两种类型,一种是销户提取,即把所有的余额都提取出来;另一种是非销户提取,就是要留有少量余额在账户内。

  据介绍,《规范》中所谓的“重大疾病”是指列入医保保障范围的重大疾病,“家庭成员”指父母、配偶及受监护的子女。缴存人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和相应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包括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入院通知单、缴费通知单。

  广西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科科长王文刚认为,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是毫无疑义的,但如果一个人得了重大疾病、面临生命威胁而又缺钱治疗,将原本用于购房的资金用来治病自然是合情合理的。

  “为家人治病,这比买房更重要。”广西住房公积金监管办有关负责人提醒,可提取的最大额度不应超出重大疾病需个人自负的部分,提取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保留不低于100元的缴存余额。

  效率还是安全?

  专家指出,降低风险需要完善制度加以约束

  作为“专款专用”的住房公积金能否用于其他用途一直争论颇多:支持者认为其可以提高大量处于闲置状态的公积金的利用效率,反对者则担心将给住房保障带来风险。

  “实际上,天津、重庆、西安、秦皇岛等地也都出台了类似的规定。”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汪利娜研究员认为,广西的新政策考虑了居民处在不同生活环境和生命周期时消费需求的不同,有助于缓解职工生活中的各种困难。

  同时,她也指出,在有些个别地方,也存在把公积金账户的钱骗出来的不良现象,这就需要完善制度加以约束。

  “在我们这些低收入人群来看,这是很大一笔钱,等于给我们的生命又多加了一层保障。”南宁九州出租汽车公司的莫师傅说。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保障研究所副所长贾洪波认为,在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没有实现有效配置,边际价值低下的情况下,开辟新的使用途径是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的一种探索,但一定要把使用途径控制在保障性领域,如养老、低保等,如果用在了非保障性领域,那就严重背离了住房公积金建立的初衷,也增加了风险。

  “盘活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首先要考虑住房公积金能否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住房安全。”贾洪波说,扩大公积金使用范围也就意味着公积金使用风险的加大,公积金管理部门需要考虑更有效的监管措施,把风险减低到最小限度。

  公积金“自由支配”?

  打通公积金与社保资金的界限尚需进一步探索

  受访的很多市民表示,作为居民个人存储的资金,应该将住房公积金与其他的社会保障资金之间的界限打通,甚至让公民可以自由使用。

  而一些专家则认为,打通住房公积金与其他社会保障资金的界限的探索需要一个长远的过程。

  据介绍,在新加坡,中央公积金会员的住房保障是通过其普通账户的资金解决的,而普通账户的公积金存款不仅可以用于购置公共房屋,还可以用于提前退休投资、保险、教育和转拨款项以供父母退休账户。

  但与此同时,住房公积金“自由支配”也引发了问题,如在新加坡,可使用公积金自行炒股,但政府对于公积金炒股产生的风险并不负责。由于资金流入市场过多,使其公积金内部的资金压力越来越大。

  汪利娜认为,住房公积金与社保基金用途不同、功能不同、业务性质不同。中国的社保基金并不是“完全个人积累”模式,如果与公积金个人账户合并,无法避免“大社会保障”吃大锅饭,无偿占有他人积累的弊端。

  贾洪波说,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一些社会保障项目分属于不同部门管理,存在着具体的不同运作系统。“要弱化或者取消这些社会保障资金之间的界限,取决于大部制改革的推进,以及随之而来的技术性问题的解决,这需要一个过程。”(综合人民日报记者谢建伟、张垚和新华社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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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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