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日前联合公布《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对适用范围、应受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处分幅度以及案件移送制度等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对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等危害性较大的行为,明确了具体量纪标准。
根据这一规定,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三、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规定强调,有上述第三、四项规定行为的,从重处分。
此外,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三部门要求,各级监察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依法依纪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切实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对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不论涉及什么人,都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这是中国第一部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