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2件,撤销2件,因不属于受案范围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终止行政复议17件,监察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或原告撤回申请或撤诉7件,监察机关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1件。
监察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和事项,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依法办案、依法监察,增强了监察机关的公信力。
据了解,根据监察部要求,各级监察机关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部门职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监督制约作用,加强预防,关口前移,注意抓住监察活动中苗头性、典型性和倾向性问题,主动介入、及时纠正,有效化解了可能引发行政争议的隐患。
同时,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会议、下发通报、调查研究、编写教材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进一步提高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依法执纪、依法监察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