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9日电(记者张晓松)为了从严治理审计队伍,保证审计机关在经费上不依附于被审计单位,审计署9日公布了《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八项规定》,要求署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自2009年1月1日起遵照执行。
这八项规定是:
--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
--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
--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不准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审计署有关负责人表示,以上规定将连同审计(调查)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受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和审计人员的监督;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视违规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侵占被审计单位经济利益的,如数退还;有关责任人所在单位领导还要登门赔礼道歉。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早在2000年初,审计署就曾出台并执行了类似的“八不准”规定。此次出台的新“八不准”规定,旨在解决原有规定在执行中反映出的有的条款内容不够完善、与客观情况不相适应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