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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购”钓鱼岛纯属无理行径 无任何历史依据

2012年09月12日 13:25 来源:光明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日本政府置中国钓鱼岛主权于不顾,公然做出“国有化”购买钓鱼岛的决定,导致中日关系再度陷入僵局。日本“国购”钓鱼岛纯属无理行径,是对中国钓鱼岛主权的严重侵犯,是对中国人民感情的严重伤害。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而日本在钓鱼岛主权问题上没有任何历史依据和法理依据。

  最晚从明代开始,中国历史文献即已记载钓鱼列岛,目前所见最早记载钓鱼列岛的史籍,是成书于1403年的《顺风相送》,书中对钓鱼列岛的名称做了十分清晰的记录,表明至少在14、15世纪中国人已经发现并命名了钓鱼列岛。

  在明代,钓鱼列岛即已纳入疆域版图,是十分确凿的。陈侃《使琉球录》(1534年)、李际春《重编使琉球录》(1562年)、郑舜功《日本一鉴》(1565年)、茅瑞徵《皇明象胥录》(1629年)、汪楫《使琉球杂录》(1683年)、周煌《琉球国志略》(1756年)、李鼎元《使琉球记》(1802年)、齐鲲《续琉球国志》(1808年)、徐葆光《中山传信录》(1719年)等诸多文献都明白无误地记载了中琉疆域的分界,即:琉球海沟是中琉分界处,而钓鱼列岛在中国版图之内。这早已成为中琉两国的共识。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明代把钓鱼列岛纳入了海防范围,明清两朝政府对钓鱼列岛实施了长期的有效管辖。徐必达《乾坤一统海防全图》(1605年)、茅元仪《武备志》(1621年)、黄叔敬《台海使槎录》(1722年)、范咸《重修台湾府志》、余文仪《续修台湾府志》、李元春《台湾志略》等史籍无一例外地记录了中国在钓鱼列岛进行海防管辖的史实。

  日本在钓鱼列岛主权问题提出了所谓的历史依据和法理依据,归纳起来看主要有以下:

  1.日本明治政府于1885年通过冲绳县当局调查后,发现其是无人岛,于是在1895年编入日本领土。因此,钓鱼列岛不包括在清政府割让的台湾、澎湖列岛之内。

  2.钓鱼列岛未包括在《旧金山和约》中要求日本放弃的领土之内,而是置于该条约有关美国行政管理的条文中。中国政府对此从未提出异议,表明中国并未认为钓鱼列岛是台湾的一部分。

  3.日本根据国际法“先占”原则行事,先占的条件是该地区是无主地;国家明确宣布该地区是本国领土;实际有效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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