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岛问题的产生和发展,实际上是国际法受到日美两国践踏的结果。最近,日本国会通过相关决议无视这一事实,企图单方面认定钓鱼岛归属,也是非法的、无效的。
首先,日本明治政府于1885年3次调查后认定,钓鱼岛是中国命名的岛屿,没敢立即占领,直到甲午战争中的1895年1月14日才通过内阁会议秘密决定占有。这完全是以战争为背景的非法窃占。此后,日本又利用1895年4月签署的马关条约殖民统治台湾,于1896年把钓鱼岛租借给日本民间进行殖民开发。
其次,1945年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投降后,必须遵守开罗宣言,把包括钓鱼岛在内的台湾归还中国。不过,中日邦交正常化之前,佐藤荣作内阁强调,根据1951年旧金山对日和约,钓鱼岛曾作为冲绳的一部分划归美国托管。1971年日美达成归还冲绳协议,所涉及的地理范围也是基于旧金山对日和约。于是,1972年日本恢复对冲绳主权后,立即开始对钓鱼岛实行非法的所谓“管辖”。
其实,早在1950年至1951年,中国总理兼外长周恩来就曾3次发表声明强调: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参与的旧金山和约是非法的、无效的,并对美国所谓托管琉球(冲绳)表示反对。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从来不属于琉球(冲绳)的一部分,更非日本领土。从1971年起,中国政府就明确反对美国归还冲绳时把钓鱼岛的行政管辖权擅自非法交给日本。
第三,东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号召捐款购岛,野田内阁也表示要购岛,实现所谓“国有化”,甚至宣称如果日本海上保安厅难以应付,将出动自卫队。美国反复承诺美日安全条约第五条适用于钓鱼岛。这些都是非法和徒劳的。因为伴随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其利用甲午战争窃取的领土权益均告作废,钓鱼岛早应物归原主。日本国内对窃取赃物的“倒买倒卖”均无法律依据和效力。
日方在钓鱼岛问题上“不惜出动自卫队”的危险言论,已对中国构成口头“武力威胁”,并涉嫌违反以下法律体系:
日本国宪法第九条规定:1、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2、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日本国宪法第九十八条规定:1、本宪法为国家的最高法规,与本宪法条款相违反的法律、命令、诏敕以及有关国务的其他行为的全部或一部,一律无效。2、日本国缔结的条约及已确立的国际法规,必须诚实遵守之。日美安全条约第五条也规定,必须按两国宪法行事。
联合国之宗旨之一是: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日本作为联合国成员国必须遵守联合国宪章的规定。
日美安全条约第一条规定:……即便是为了保持领土完整和政治的独立,也应该慎重使用以武力威吓,武力行使及与联合国的宗旨不相符的方法。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双方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
只要对中国构成武力威胁,无论是国会决议、政府法令还是首相发言,都是违反上述国际法规、国际条约和日本宪法的。据此,必须奉劝日美两国不要在钓鱼岛问题上一错再错,再干违法的事。
[ 责任编辑:芮益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