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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美国“反恐战争”不能不顾国际人道法

时间:2012-03-27 11:08  来源:法制日报

  美士兵枪杀阿富汗平民事件是美军在9·11事件之后发动的反恐战争中最为严重的一起践踏国际人道法的事件。如果说反恐战争具有一定的正义性和合法性的话,那么,经常发生的对平民和民用物体的误伤误炸、伊拉克的虐囚事件、关塔那摩美军基地被关押的囚犯糟糕的待遇、在阿富汗发生的焚烧古兰经事件,尤其是这次的惨案已经使这些正义性与合法性消失殆尽。

  伊拉克战争和阿富汗战争都是“9·11”事件后美国全球反恐战争的组成部分,其动武的对象都是主权国家。按照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的规定,在国际关系中不得威胁使用武力或使用武力。根据宪章第41条和第42条的规定,联合国安理会有权以非武力方式维护世界和平,在非武力方式不足以维护和平时可以由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宪章第51条规定了在联合国安理会依宪章规定作出反应之前,会员国享有自卫的权利。根据宪章的规定不难看出,合法使用武力的情况无外乎两种,即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武力使用和国家的自卫权。

  伊拉克战争和阿富汗战争均未得到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而“9·11”事件的调查结论也很难确认当时的伊拉克政府或者阿富汗政府指使恐怖分子对美国进行了恐怖袭击。自卫是一种被动的、事后的、需证明确实存在侵略事实的情况下,才得以成立的一种合法使用武力的权利。美国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主动发起的武力攻击显然与宪章规定的自卫权不符。在现有国际法框架之下,要为美国的反恐战争找到合法依据并不容易。

  3月11日的惨案更是故意杀害平民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犯罪行为。一名荷枪实弹的士兵,在没有受领军事任务的情况下,随意出入戒备森严的军事基地,潜入民居进行屠杀,事后焚烧尸体企图灭迹。这绝不是用“可能患有精神疾病”能够解释的。这名士兵因其犯罪行为以及这名士兵的指挥官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如何界定反恐战争中被俘获者的身份并给予其相应待遇,也是反恐战争中需要关注的法律问题。根据日内瓦四公约与两个附加议定书中有关对战俘待遇的规定,战斗员一旦被俘获就应享有战俘待遇,其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宗教信仰、通信自由均应受到尊重与保护。但美国认为这些在反恐战争中俘获的所谓恐怖分子不是合法的战斗员,所以不承认他们的战俘地位。截至2011年12月,仅在关塔那摩美军基地就关押着来自24个国家的171人,在阿富汗有近3000名被拘禁者(该数据来自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官方网站)。根据国际人道法,在反恐战争中,对被俘虏或逮捕的人员实施拘留必须在明确和适当的法律框架内进行。在适当的法律框架之外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自由或对其进行审讯。这些被拘禁者既没有享有战俘待遇,也没有被告知其会在何种法律框架下被及时审判或者释放。这种做法显然不符合国际人道法的人道原则。

  反恐战争进行到今天,恐怖主义的阴影并未散去。相反,不断出现的忽视甚至践踏国际人道法的现象令人担忧,可能引发的人道危机令人不安。

  只有遵守国际人道法,保证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权利不受侵犯,才能使反恐战争不至演变成肆意践踏人权、迫使国际法秩序倒退的恐怖战争。(孟晓泉 作者单位: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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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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