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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真格了!杭州城管开出首张万元共享单车罚单

2017年09月05日 15:24:16  来源:浙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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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线-杭州频道9月5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赵路 张梦月 通讯员 虞新节 陆佳)共享单车乱停放,不仅要挨批,处罚也动真格了!

  日前,某共享单车企业签收了一份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是杭州城管委系统开展共享单车执法管理以来,对共享单车企业送出的首份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是第一起针对共享单车企业的从重处罚案件。

  被罚时,该公司正在文二西路615号附近的人行道上投放共享单车。经初步检查,该单位无法提供任何相关审批许可手续。据此,西湖区城管执法人员当即开具了相关法律文书,拟立案查处。

  由于该处为西湖区残联所在地,经常会有很多残疾人出入,投放的共享单车占压了大面积盲道,影响盲人通行,性质较为恶劣,根据多方求证,西湖区城管局机动中队对该案件决定从重处罚。

  城管部门提醒,市民应尽量将共享单车规范停放在单车泊位内,共享单车企业也要加强日常管理,对未停放在泊位内的单车及时搬至泊位内,保证良好秩序。

  【浙江新闻+】

  就在9月4日,杭州市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启动网上听证程序。

  根据此前媒体报道,杭州共享单车总量已超过17万辆。饱受共享单车“野蛮生长”之苦,这一次政府要“放大招”了。

  《指导意见》提出,市级人民政府(或受委托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发布公告等形式,采取包括实施总量控制在内的必要管控措施。

  具体内容如下:

  各城区应划定自行车停车点位

  物业可制定共享单车停放规定

  共享单车乱停乱放最为市民所诟病。《指导意见》明确,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属地范围内人行道非机动车停放点位的施划和停放标志的设置。

  对本辖区内重要商业区域、公共交通站点、交通枢纽、居住区、旅游景区周边等场所,应当施划相应的自行车停车点位。定期上报辖区泊位设置情况和车辆停放容量。

  医院、学校、机关、小区、商业地产等非公共区域内部,物业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范围内的共享单车停放规定。

  12岁以下禁止提供注册租赁服务

  每120辆共享单车配1名运营维护

  对于共享单车企业,《指导意见》作出了严格规定。

  企业投放共享单车,应根据市场需求合理配置资源,还应当符合城市发展整体规划,保障城市公共空间需求,并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根据主管部门发布的监测报告,合理、及时调整互联网自行车的投放规模、投放数量和投放区域。

  对承租人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与承租人签订服务协议。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租赁共享单车服务。

  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侵害承租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做到守法经营、公平竞争。

  组建运营维护队伍,做好车辆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工作,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运维人员配备标准为:每投放120辆共享单车,配备1名运营维护人员。

  企业如采用“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委托第三方集约化网格化管理团队管理车辆停放,并在实际运用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可适当降低运维人员配比,但不得低于每200辆车配备1名运维人员的标准。

  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通过购买、租用等方式在非公共区域(如住宅、仓库、商业地产等区域)依法自行设置维保、调度场地,加强共享单车的日常维护和调度管理,确保车况良好,排除安全隐患。

  企业应向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管平台提供数据接入,全面提供车辆编号、运维人员、用户黑名单等数据。更新车辆前,应将拟注销车辆编号和拟投放车辆编号数据提交监管平台,方可投放。

  押金预付金应和自有资金隔离

  押金三个工作日内退还给承租人

  共享单车监管过程中,企业既要负起经营管理责任,还要把控风险。

  企业应确立民事赔偿机制并向社会公示。为承租人购买人身伤害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企业收取押金、预付金,应与自有资金严格隔离,并在银行机构分别开立押金专户和预付金专户进行存放,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向承租人收取的预付金,仅能用于支付租赁自行车所产生的租金。

  企业应建立并告知用户押金、预付金退还制度和退还流程。退还押金、预付金时,不得要求承租者额外提供个人信息、不得收取费用,资金应在承租人提出退还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原路退回至承租人账户。

  企业应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违法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企业要终止互联网自行车经营服务的,应提前20天向交通运输提出书面报告并向社会公告,妥善处理押金、预付金并依法依规退还预付金、押金等有关款项,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等工作。

  发生民事纠纷可投诉或起诉企业

  暂时禁止发展互联网电动自行车

  自共享单车投放以来,骑车受伤的事故时常发生。对此,《指导意见》规定,承租人在租赁使用租用共享单车过程中与企业发生民事纠纷的,可以与企业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机构投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企业应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建立承租人及市民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诉。

  企业未履行管理职责、未按照要求提供服务或者违反本意见有关规定的,职能部门可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构成违法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杭州将加快建立自行车行业协会,出台行业规范,鼓励个人和组织依法举报互联网自行车乱停乱放、经营者违规收费等行为。

  此外,综合考虑骑行安全、停放秩序和充换电配套设施安全等因素,杭州暂时禁止发展互联网电动自行车。

[责任编辑:张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