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为停4辆车 业主私建立体车位
邹先生在原车位上方搭建起二层升降车位,两个车位的位置可以停放四辆车。
邹先生夫妇在小区地下车库拥有两个相邻的停车位,为停放家中的四辆轿车,在车库里搭建了升降设备,此举却遭到了物业公司反对。昨天上午,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状告夫妇俩排除妨害案在朝阳法院开庭,物业公司要求对方拆除升降停车设备,将车位恢复原状。
物业起诉要求恢复原状
邹先生夫妇家住朝阳区望京某小区二楼,二人在小区地下车库购买了两个相邻的车位,拥有车位产权。由于家中有四辆轿车,自去年7月28日起,夫妇俩在其车位上搭建安装了升降停车设备,并从家里拉了电线。
万科物业称,根据《物业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和《车位管理协议》等约定,业主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车位仅作为停车所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以增建等任何方式改变车位交付时的使用状况。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共同权益,物业以及小区业委会曾多次与被告交流,但对方拒绝拆除该设备。为此,物业起诉要求拆除、恢复地下停车场原状。
法庭上,万科物业公司代理人表示,被告的车位里包括公摊面积。被告在安装升降设备、对电路进行改造时,钢立柱的支撑和电线都经过了共有区域,对公共的墙面进行了穿洞,且从二楼家里引出的电线也占用了公共空间。
邻居害怕车库坍塌伤人
据悉,被告车位紧邻安全出口。与被告同住一个单元的邻居从地下车库上楼均从该出口出入。有业主向物业反映,一是通行时害怕立体车库突然坍塌砸伤人,二是走在楼道里,担心贴着楼道墙壁安装的高压线漏电。物业公司也据此认为,这些安全隐患对其他业主的权利产生了侵害,也影响了消防安全。此外,被告安装升降设备未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没有完成相关手续的报批,违反了合同约定。
被告称享有车位支配权
邹先生当庭表示,他曾在德国留学多年,见到很多小区及办公区建立体车库。他家中有四辆汽车,两个停车位。停车位空间很大,但前后要停放两辆车就要超出车位,妨碍公共行车道。市政府从2012年起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立体车库,以缓解老旧小区停车难的问题,其行为是响应市政府的号召。
邹先生说,搭建之前,他和物业公司沟通过。由于正值新旧物业交替之际,前后几家物业一直未给明确答复。因物业不配合走电线,他只好请专业公司从家中引电源。
邹先生的代理人认为,其只是加建二层,并未改变车位用途。被告也未签订过《车位管理协议》,而即便原告依据该协议起诉,该协议也明确约定,如协议约定与法律法规冲突则无效。根据《物权法》规定,其享有对涉案车位的支配和排他性权利,协议的相关条款明显违背了法律规定。此外,由于该升降设备是在自有区域内建设,没有擅自占有任何通道,也未妨碍其他业主的通行以及通风采光。
因法官决定前往现场勘验,此案休庭,择日再审。
现场勘查
个别车位停两辆车占道
庭审后,记者们随法官一起来到涉案小区的地下车库。现场看到,地下车库的车位空间比较大,个别车位因前后停放两辆车超出了界限。邹先生表示,因上班时间,很多车都开出去了,平时这样停放占道的并不少。不少业主也希望能建立体车库。邹先生还演示操作升降车位,称不存在安全隐患。而现场物业人员却表示,已有一些业主反映不安全。
法官点评
占公共区域需业委会同意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通过查看现场线路布局,线路的经过和车库的钢架支撑杆占用了业主的共有区域。如果占用了,原则上需要业委会同意才可以。
特种设备安装涉及审批
此外,如电梯、起重机以及涉案升降设备属于特种设备,需要有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安装,并上报质监局审批。被告属于家庭自用是否列入审批范围,还需进一步查明。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文 通讯员 曹璐/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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