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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不是父母财产 夫妻2万卖刚出生女儿均获刑

2016年05月09日 13:11:00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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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卢金增/通讯员张涛)近日,山东省滕州市检察院在办理潘某、马某拐卖亲生女儿案后,依法向该市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撤销潘某、马某对女儿的监护权,“孩子不是父母的私人财产,他们已不适宜继续履行监护职责。”承办该案的滕州市检察院未检科科长吕文波说。

  2012年初,潘某、马某经他人介绍相识,2014年夏天,马某怀孕,双方因经济困难无力抚养孩子,遂决定在生下孩子后卖给他人。2015年2月6日,马某在当地医院生下一名女婴,二人随后以2万元的价格将女婴卖给张某、黄某。2015年12月7日,经滕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在办理该案时,承办检察官对案情进行了认真研判,认为潘某、马某二人为谋取利益出卖自己亲生女儿的行为,不仅构成犯罪,而且严重损害了女婴的身心健康,他们已不适宜继续履行监护职责。为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权益,该院在该案刑事判决生效后即向滕州市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撤销潘某、马某对女儿的监护权。民政局采纳了该院的建议。今年4月8日,民政局向法院提起撤销潘某、马某监护人资格申请,法院予以立案,并决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4月13日,滕州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潘某、马某对女儿的监护权。

[责任编辑: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