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 | 时政 | 本网快讯 | 两岸 | 国际 | 港澳侨 | 热点新闻 | 大陆纵览 | 社会 | 财经 | 教育 | 军事 | 科技 | 传媒 | 奇闻趣事 | 新闻发布会 | 新闻人物

女职工产假延长至98天 孕期哺乳期禁从事10劳动

时间:2012-05-08 08:24  来源:人民日报

  制图:蔡华伟

  一项关乎全国1.02亿女职工的身心健康的政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日前施行。

  《规定》主要从3个方面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作了完善: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范了产假假期和产假待遇;调整了监督管理体制。

  孕期和哺乳期禁忌密闭空间作业

  《规定》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放在附录加以列示,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调整。

  根据《规定》,孕期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已达10项。例如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

  考虑到《劳动法》仅规定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删去了已婚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同时,为平衡女职工劳动保护与妇女就业的关系,《规定》还缩小了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分两个档次划分流产假

  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的女职工产假为90天,《劳动法》规定为“不少于90天”。根据征求社会意见的情况,从有利于女职工身体恢复和母乳喂养的角度,《规定》参照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关于“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将产假延长至14周,也就是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同时,为保障流产女职工的权益,《规定》参照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流产假的档次划分,明确了流产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6周)产假。

分享到:
编辑:吴怡

相关新闻

图片

本网快讯

热点新闻

奇闻趣事

两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