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超市没有擅自罚款的权利
四川豪达律师事务所的孙顺发律师介绍,法律上规定的盗窃罪必须包含“主观故意盗窃的意图”,缺乏主观条件,就根本不构成“盗窃罪”。其次,超市方没有擅自罚款的权利,如发现涉嫌盗窃者,只能将其送往派出所进行处理。超市更没有让人“示众”的权利,这是法律所禁止的。“超市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对消费者进行罚款,已涉嫌违法。”孙顺发说,即便是在民事合同中,一方因未按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也只需赔偿直接损失,而不赔偿间接损失,“而超市不将‘小偷’移交警方,却以高额的罚款私了,实际上也是对盗窃行为的一种纵容。” (记者吕澜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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