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贾西津也认为,仅凭承办方的捐赠书、收货收据等开具发票,在程序上不严格,是不合适的。捐赠不应以意图而应以捐赠到位为完成,此时才能开具发票。
贾西津介绍说,我国部分慈善组织具有免税资格。这意味着,一方面,其受赠财物免税;另一方面,给其捐赠的个人或企业凭借慈善组织开具的发票享受免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谈到监管责任,关信平说,捐款过程主要由《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但这个规定不够细致。我国也没有一部慈善法明确慈善组织的责任,但基本原则是捐赠应符合社会公益慈善目的,不得从中牟利,不得用作牟利。
贾西津说,中华慈善总会开具了发票,就应对此负责。目前,我国并无针对其详细行为的规范,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含有相关原则,包括其非营利的宗旨、信息透明的要求,均不得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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