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砸撬银行ATM机而被指盗窃金融机构的18岁少年王某没有想到自己可能会因酒后的这个行为要面临十年以上的牢狱生活,甚至是无期徒刑。昨日,记者获悉,延庆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庭上,由于王某犯罪未遂,没有拿到一分钱,故涉案金额的认定作为量刑的关键而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
辩护一 “不知取款机干什么用的”
王某是河北张家口市农民,初中文化。公诉机关指控称,2010年5月7日凌晨,王某来到延庆县康庄镇商业街,手持铁锤等工具,将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康庄分理处的ATM机和中国工商银行康城网咖的ATM机撬坏,当时两台ATM机内共有人民币现金40余万元。王某想要窃取ATM机内的现金未能得逞。
对此,王某坚决否认自己有盗窃自动取款机内现金的想法,“我当时喝多了,有点失控,以后的事情我都记不清了。”王某称,当日本打算到延庆县营城子村去要工程款,但是没有找到老板,所以情绪很低落,就喝了点酒。其甚至表示,自己根本不知道取款机是干什么用的,也没有用过银行卡和取款机。
有趣的是,庭审一开始,当审判长按程序问王某作为被告人是否申请其中人员回避时,王某要求代表国家司法机关提起公诉的检察官回避,问其理由,则称“她与被盗方银行有关系”。但因没有证据,王某的这个申请被法院驳回。
辩护二 “案发时我还没到18岁”
庭审时,王某对公诉人对其年龄的认定提出了异议。公诉方指出,王某是1992年出生。而王某则表示自己是1993年出生,“我的户口是我父亲申报的,因为当时父母希望我早点上学。”故案发时自己还是未成年人。针对王某所言,公诉方随后出示了调取的王某的户口证明材料以及给王某接生时的证人、王某父亲等人的证言,均证明王某为1992年生人,在犯罪时已经年满18周岁,且在犯罪时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辩护三 “银行虚报机内存款”
涉案金额是该案量刑的重要参考数据。公诉方就此出示了农业银行和工商银行对两个被砸的取款机内存款数额的证明,分别为5.5万余元和30多万元,共计40万元,并将此认定为涉案金额。据此,公诉方认为,王某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判处无期徒刑。
对于40万这个数字,王某认为是“银行虚报的”。王某的辩护人亦指出,即使金额属实,把存款金额都定为犯罪金额也不适宜。该辩护人表示,凭此不能认定为盗窃金额巨大。最后,王某还向法庭递交了一份悔过书,称愿意积极赔偿受害方银行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