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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节假日加班遇尴尬 称加班费上面看着给

时间:2011-01-04 12:35   来源:工人日报

  今天是元旦小假期最后一天,但很多职工仍然在忙碌地工作着,由于工作性质原因,一些商业部门和服务行业员工元旦假期加班已近乎常态。在向元旦坚守岗位的劳动者致敬的同时,人们也同样关心,加班的劳动者能否顺利得到加班费?法律能否有效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上午10点,在北京某国有商场上班的陈先生还忙碌着,他在电话里对记者说,假日比平时还要忙,元旦加班已成惯例,平时放假也没有什么规律。这次本来想出去玩玩,但也只能取消。“单位可能会安排倒休,但没提加班费的事。”

  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加班费有明确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要支付正常工资的150%,普通的星期六星期天支付正常工资200%,法定节假日则支付正常工资300%。而且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员工加班,员工也有拒绝加班的权利。但在实际执行中,目前这些规定远未得到真正的落实。

  在私企做网络广告的肖涵告诉记者,手头上有工作的员工会去公司加班,公司没有谈具体的加班费细节,自己这次元旦去公司打卡加班后,能拿多少加班费并不太清楚。“上面看着给,每次都是不定的。”

  一项调查显示,关于节假日加班的补偿,没有按照国家规定付3倍工资的占28.56%;肯定没有补偿的占35.45%;能得到按照国家规定的加班费的只有35.99%。  

  在北京一家房地产公司做市场的袁枫告诉记者,自己一周一般能休一天。加班工资没有,只能说这个月加班几次后,公司象征性补助200元电话费。

  在劳动者无法回避假日加班的情况下,获得应得的加班费是最普通的要求,也是最基本的法律权利。但举证责任难住了很多劳动者,劳动者如果被强迫加班或加班没有加班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北京义联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赵世龙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出台了一项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由劳动者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但用人单位故意不提供,仍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简单的说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但许多职工担心,这样的举证方式对广大劳动者会不利。因为劳方相对弱势,让自己来证明有没有加班存在很大难度。尤其在目前就业形式严峻的情况下,劳动者肯出面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已是勉为其难。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刘海东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对此问题做出解释:劳动者对这个问题不应存有误解,实际上目前不需要证实自己哪一天干到几点,只要劳动者完成一个基本的举证义务,其他的需要单位进行证明,包括法院进行调查,综合来认定这样一个事实。新规定中明确举证责任的划分,是对原来法律规定的补充与完善,赋予了劳动者更多的主动权。

  赵世龙也认为,职工不应轻易放弃自己的权利,劳动者要愿意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并注重如何来收集相关的证据。如果单位确实长期存在节假日加班费不落实的情况,只要劳动者举证,在仲裁中还是比较容易获得主动。对于劳动者担心被报复被辞退的情况,他说:“首先,单位不能无故辞退员工,其次,如果是这样不尊重劳动者权利的单位,迟早会被市场淘汰,劳动者迟早得离开,多呆也无益。”(车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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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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