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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住房合同要仔细辨别 谨防“吃哑巴亏”

时间:2010-09-23 14:50   来源:新华网

  时下,很多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认为大家签的合同都一样,而且一些内容国家也有保护购房者的相关规定,于是不仔细辨认就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对此法律界人士提醒,签订住房合同要仔细辨别,谨防“吃哑巴亏”而使自己权益受损。

  辽宁沈阳市民汪栋在买房中就遭遇了这样的事情。2009年6月,他买下一处期房,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标明的房屋建筑面积是83.5平方米。今年4月,开发商在约定的交房时间到来时通知汪栋来收房。到了售楼处,他被告知,建成的房屋建筑面积增加了5平方米,必须将多出的房屋面积购房款补齐,才能办理收房手续。

  汪栋认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房屋面积超出预售面积3%的,3%之外的多余部分应当由开发商承担,所以自己不应该承担增加5平方米的购房款。可是,开发商却拿出当时与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有这样一句话:“建筑面积超出合同部分由购房人自己承担”。开发商还解释说,购房合同里关于如何缴纳房款有好几种方式,除了这种方式外,合同里还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超出3%的部分由开发商负责”的选项。只是大部分购房者都没有选这一项,于是合同自动选择开发商约定的缴款方式。对于那些选择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支付购房款的购房者,开发商只要求他们缴纳部分增加面积的房款。这时,汪栋才开始为自己当初没仔细看合同就签字感到后悔。

  辽宁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斌告诉记者,商品房买卖遵循的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从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确颁布了与购房相关的“司法解释”:住房面积与预售面积不符的,3%以内的由购房者支付,而超出的部分由开发商负责,但前提是,对预售房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时没有相关约定才有效。像汪栋这样与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相关事项的,只能按约定内容来履行合同。

  法律人士提醒购房者,在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在签字前一定要认真阅读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与相关法律法规不符的合同条款一定要及时提出异议,千万不能盲目签字,以免在收房时遭遇不必要的麻烦,给自己造成损失。(记者 范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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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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