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网消息,据现行《婚姻法》修改起草专家小组主要负责人巫昌祯教授的统计,近年被查处的贪官污吏中,95%的人都有“情妇”,腐败的领导干部中60%以上与“包二奶”有关。大量事实证明,一些干部的堕落,往往是从家庭道德缺失开始的。对此,有网友呼吁,在《刑法》中增设“性贿赂罪”。“性贿赂不是道德问题这么简单,任其发展只会滋生腐败。”这一观点获得众多网友认同。
就眼下来看,无论是“情妇”还是“包二奶”,虽不排除极个别的是真情实感,但更多是权力与金钱的利益交换。将性贿赂入罪,这是近年来颇受网友关注的热门话题,表明这类现象不仅侵蚀公共道德,还严重腐蚀社会肌体,施以更为严厉的惩罚乃众望所归。不过,虽然腐败分子有“情妇”、“包二奶”,但真正要落实到一种法定罪名上,还有很多现实困难难以逾越。
一种“罪”的形成,离不开诸多证据与事实的调查。设立性贿赂罪虽然可以满足公众对此类现象严加打击的愤怒宣泄,但在具体调查取证时却显得十分困难。许多时候,只要“交易”双方死不认账,就很难取证。毕竟,像那位局座写“香艳日记”并偶然外泄的情形极奇稀少。
“性贿赂”的另一难点在于,无法通过察言观色或简单的外部调查,便甄别出双方是否存有真情实感。强调感情因素,这是有效衡量双方是否存有“性贿赂”关系的根本标尺,也是对《婚姻法》的尊重。毕竟“性贿赂”现象不可能只是已婚者的腐败“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