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男子陈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移检察院审查起诉,但犯罪金额只有5050元,未达到2万元才能立案追诉的新标准。21日,湖南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适用该罪名新立案追诉标准依法作出了不诉处理。
据查,犯罪嫌疑人陈某系湖南省湘潭县人,从2009年10月至2010年2月间,陈某以各种假名字,先后接受湘潭某电机石、株洲某新型材料厂、株洲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等企业的货物运输委托,收取托运费,然后与株洲市田心某物流公司、长沙市高桥某物流公司签订5个货物承运合同,并约定待货物送到后再支付部分或全部运费,共计从托运人手中骗取委托人的托运费5050元。
株洲市石峰区检察院审查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运费共计5050元,根据2010年5月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因而本案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遂依法作出了不诉处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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