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国际儿童节,本应是所有未成年人感到快乐的日子,但却有一部分“边缘人群”,享受不到他们应有的快乐。
调研显示,因各种原因失学、辍学、闲散的“边缘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体。
由于自身认知水平的限制,对贫富差距扩大等社会现象感到茫然和困惑,再加上就业形势严峻,很容易导致他们产生厌世、愤世情绪。在面对“享乐主义”、“金钱至上”等不良思想观念,以及大量含有暴力、色情等不健康内容的信息时,未成年人由于缺乏鉴别能力,而学习、模仿心理又比较强,往往会将网络、影视中的“犯罪手段”应用到现实中。
几名学生路遇“劫匪”,被抢走现金500余元,手机4部。
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劫匪”竟然是他们的同龄人——15岁的李强和其他3名未成年人。
李强在落网之后坦言,抢劫的原因很简单——当天,李强等4人在重庆市江津区闲耍,见有几个学生在街头打“金花”赌博,便参与其中。输钱后,4人不服气,于是临时商量决定“抢点钱来耍”。
“2009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批捕、公诉案件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数量上与2008年相比虽略呈下降趋势,但一个显著的特点是,他们的作案动机较为单一,普遍是为了追求物质享受和精神刺激而盲目实施犯罪。”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有7成是抢劫、盗窃等侵财型犯罪;而那些因各种原因而失学、辍学、闲散的“边缘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体。
边缘未成年人成犯罪主体
“未成年人犯罪最大的特点就是纠合作案或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现象突出。”这位负责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青少年由于其自身能力的欠缺,往往是共同纠合作案居多,或者是与成年人共同犯罪,且手段显得比单独作案更趋暴力,更狡猾。
垫江人民检察院所办理的曾清、王小鹏抢劫案中,两人均为16岁的未成年人。在2009年3月、4月两个月时间内,两人采取持钢管、打耳光、语言威胁等暴力手段,先后11次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给未成年被害人造成极大的身心伤害和财产损失,同时,也严重危害了当地社会秩序和正常的校园学习秩序。
这位负责人分析,从犯罪主体来看,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身份主要集中在务农青年、辍学青少年、进城务工青年、流浪儿童等群体。他们文化程度普遍偏低,90%以上的文化程度均在初中及以下,其中小学学历的就占到总批捕人数的34%。
“此外,异地来渝的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趋势日渐增强。”这位负责人说,从批捕数据上来看,非重庆户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占到了全市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17%。近年来,随着重庆城市规模的逐渐扩大,重庆周边省市及区县的人员均涌入主城区务工,许多年龄小又无一技之长的小青年聚集在一起,因为无生活来源且居无定所,为了生存而走上偷、抢的犯罪道路。
年龄都在十四五岁的李伟、钟志等7人来自四川省理县、邻水等地,他们因成绩不好或家庭贫困等原因很早就辍学在家,听同乡说重庆赚钱机会多,于是来到重庆。由于年龄太小无法找到工作,他们只有靠帮别人贴小广告维持生计,平时多居住在居民楼的楼道里,是名副其实的流浪儿。为了“找点钱用”,李伟等人先后3次在渝北等地抢劫出租车司机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