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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多胜少的“性骚扰案”
案例一:
2001年7月,陕西省西安市30岁的国企职工童女士向法院起诉,指控上司对她进行了性骚扰。这是我国首例进入法律程序的性骚扰案件。经过近两个月的审理,法院认为原告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性骚扰事实的存在,起诉被驳回。
案例二:
2002年4月,贵阳市某供电局29岁的女工王某的父亲,以监护人身份对该局局长俞某提起诉讼。诉状称俞某在2001年5月以谈工作为由,强行对王某猥亵、侮辱,遭到反抗时对王某进行威胁,王某因恐惧逐渐患上精神分裂症。
法院最终因证据不足驳回原告请求。
案例三:
2005年9月22日,上海市赵小姐在就诊过程中,被医生触摸了胸部和下体,她以 “性骚扰”为由将上海市一家三甲医院及其一位骨科医生告上法庭,索赔5万元精神损失费。经过法院两次审理,均认为医生对赵小姐所做的身体检查符合腰椎间盘突出症的检查规范,遂驳回了赵小姐的诉讼请求。
案例四:
2006年9月26日,重庆女教师性骚扰案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对巴南区南湖小学女教师文静状告校长胡某短信性骚扰一案,法院认为,从双方发送的短信内容看,当事女教师文静并未反感和拒绝,性骚扰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判文静败诉。
案例五:
2003年6月9日,武汉女教师状告上司性骚扰案经武汉市江汉区法院一审判定:被告侵扰原告事实成立,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在此前全国没有一例性骚扰案胜诉。(强江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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