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
■陈 明
职场中,一些女性因种种原因受到性侵害或骚扰的事件时有发生,当被侵害者选择法律阻止侵害行为或索取赔偿时,她们将面临诸多问题:侵害发生时,一般只有双方当事人在场,很难获取到第三方的证实或其他相关证据;知情者趋于利害关系回避作证;侵害行为发生在两人之间,女性选择诉讼维权的同时,也将他人并不知晓的事实公之于众,对自己的名誉造成一定损害;如果缺乏证据证明侵害行为的发生将面临败诉、单位的处罚,甚至另一方控告女方侵犯了男方的名誉权……上诉因素是女性面临侵害时往往忍气吞声以及“职场骚扰案”诉讼败多胜少的原因所在。
任何一起事件的发生,当事人选择诉讼,将面临两种事实:即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客观事实即人们通常所说的发生了某某事情;法律事实是能够证明某某事件确实发生过的事实,即证据。张三向李四借钱是客观事实,李四手中存有张三的借条是法律事实;本案中,外籍上司侵害刘妍是客观事实,三张照片证明侵害的发生是法律事实。
法庭审理民事案件的原则是:谁提出,谁举证。本案中,刘妍提出外籍上司对其进行侵犯,她必须在陈述客观事实的同时,拿出法律事实加以证明。
通常,一起事件的发生,人们习惯于陈述客观事实而忽略法律事实,借钱的手中没有他人出具的借条,却让人还钱;受到侵害的女性缺少证据状告他人“骚扰”,这些行为仅仅是道德指控而非法律行为,人民法院作为居中裁判者,并非事件发生时在场的双方当事人,它作出裁定的依据往往是法律事实,仅有客观事实的诉讼主张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生活中,男女同事接触在所难免,认为对方“职场骚扰”是过于敏感还是确有侵害,作为女性个体尺度并非一致,一旦进入诉讼,法律事实不仅可以说明事实真相,还可以证明是否构成侵害。
我国法律规定获取法律事实的手段、或法院认可的7种证据类型有:书证(合同、借据、证明等)、物证、视听资料(录音、录像、照片)、证人证言、勘验笔录(主要是司法机关对案件现场侦查行为所作的记录)、鉴定结论(医院、司法鉴定、质量鉴定、价格鉴定部门出具的结论)、当事人的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