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县法院31日对夏萍等18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七项罪名判处夏萍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1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该组织其余1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18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04年初以来,被告人夏萍和冷明权(在逃)等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开设赌场聚众赌博,非法聚敛钱财,陆续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30余人,有组织地进行赌博、非法拘禁、抢劫、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夏萍和冷明权为组织、领导者,王勇(在逃)、李仪、阮伟、黄洪桥、徐刚、邓泽、姚强等人为积极参加者,陈志、冷明兵、罗嵘焘、鄢庆明、吴云兵、颜建雄、梁坪、郑自华、李安渝、刘明英、徐建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犯罪组织。该组织成员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抢劫、赌博、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枪支、容留他人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了巨额经济利益,用于购车及支付组织成员为组织利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所产生的费用。
荣昌县法院审理认为,以被告人夏萍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特征。该院在综合各被告人具体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以上判决。(记者 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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