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吕先生购买的精装修房在交房时出现质量问题,楼上的地暖漏水导致吕先生的房子多处被淹。开发商整修完毕之后已经比合同上约定的日期晚了3个多月,吕先生要求赔偿,但开发商以房屋已取得《商品房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为由拒绝。
消费者吕先生2008年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买精装修商品房的合同,并约定2008年6月30日前交付。到期后,吕先生前去该公司办理收房等相关手续时得知,由于楼上地暖漏水导致吕先生所购买的房屋多处被淹,开发商正在进行维修,工程完工还遥遥无期。由于根本没有达到入住条件,尽管工作人员多次催促,吕先生始终没有拿新房钥匙。房屋维修在3个多月之后结束,吕先生随后办理了交接手续入住,逾期交房达90多天。此后的一年半期间,吕先生多次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但开发商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诿搪塞,并以房屋已取得《商品房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为由拒绝赔偿。
因为与开发商不能达成协议,近日,吕先生将该事投诉到了崂山消保委。消保委受理后调查发现,吕先生购买的是一套精装修商品房,在按开发商通知的收房时间到现场查验房屋时发现还在施工,达不到交付条件,这也被当初该公司销售人员认可,且当时未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开发商确实在约定日期前房屋已经取得《商品房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并通知吕先生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但是,开发商出售的房屋为精装修房,房屋交付同时吕先生即可实际使用,而吕先生在验收房屋时,所涉房屋的维修还没有完成,无法进行接收,更谈不上入住。因此,应认定吕先生的房屋在维修前并不具备交付条件。吕先生要求开发商依照合同约定支付此期间的逾期入住违约金,理由正当。
目前,崂山消保委工作人员就吕先生的诉求正与该公司积极协商、调解。吕先生表示,如调解不成,不排除采取诉讼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记者 管慧晓 通讯员 刘克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