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大连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按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赵超以涉嫌劫持汽车罪批准逮捕。据悉,这是辽宁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劫持汽车案件。
2010年4月2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赵超在大连开发区某饭店与朋友喝酒发生矛盾,于是与女友齐某负气离开,在金石滩医院门口搭乘被害人滕某驾驶的轿车前往大连火车站。
途中,为发泄心中郁闷,赵超持刀胁迫滕某开快车,让滕某按照其指令不断改变行车路线,并以两部手机交换为名,强行向滕某索要200元现金。在轿车内赵超持刀乱捅乱划,致车内座位多处受损。如此折腾两个小时后,为自救滕某急中生智,在大连市内一交叉路口故意违章行驶,被交警拦停后得以脱身并报警,犯罪嫌疑人赵超被抓获。
4月11日,侦查机关以犯罪嫌疑人赵超涉嫌非法拘禁罪提请批准逮捕。大连开发区检察院经审查,最终以涉嫌劫持汽车罪,做出上述批准逮捕决定。
23日,记者采访了办理此案的大连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侦监处检查员常胜敏,提到“劫持汽车罪”,常胜敏表示,此案刚从公安机关转来时,定的是寻衅滋事罪,之所以改定为劫持汽车罪,主要是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超出一般的寻衅滋事,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常胜敏说,当时犯罪嫌疑人为了发泄心中郁闷,持刀胁迫被害人按照其意图漫无目的地飞快驾车行驶,被害人在巨大的精神压力下开车,足以威胁公共安全。
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胡海燕律师表示,劫持汽车罪的特点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迫行驶中或使用中的车辆按照行为人指定的线路、方向或目的地行驶或强使车辆改变用途的行为,足以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即构成劫持汽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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