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柳琴的父亲在家里珍藏有奇石,当男友韦丛一对宝石打起歪主意时,韦柳琴却打开“方便之门”,让男友进到家里,“拿”走了父亲价值4万元的奇石,自己也分得到部分赃款。韦柳琴大概没有想到,她在打开自己家的这扇“方便之门”的同时,也打开了男友的“牢狱之门”。近日,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子。
家中宝石被盗后得以追回
韦丛一是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文昌东路人,女友的家也在镇上。平时,韦丛一常到女友韦柳琴家玩,当他看到女友的爸爸韦光焕珍藏有一块奇石时,动了歹念。
2008年7月的一天晚上,韦丛一在镇上的一家网吧里遇到了自己的哥们韦勇昌,便叫他一起去“拿”奇石去卖。韦勇昌见有利可图,当场答应和韦丛一合作。次日2时许,韦勇昌开车送韦丛一到大化县城一所中学附近后,就在该处等候韦丛一把奇石弄来。当天晚上,奇石被送到 韦勇昌家存放。
随后,韦勇昌和韦丛一以2.5万元钱的价格,把奇石卖给了一个外号叫“五弟”的老板。韦丛一之所以能如此轻而易举地把宝石“拿”到手,正是因为自己的女友韦柳琴打开的“方便之门”,而且她还分得了2500元。韦光焕发现奇石被盗后,向公安机关报了案。韦丛一 、韦柳琴和韦勇昌先后被抓获归案,追回的奇石经过鉴定,价值为4万元钱。
竟是女儿开门给男友行盗
知道事发经过后,韦光焕非常震惊,自己的女儿竟做出这样的事。韦光焕要求检察机关不追究女儿的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随后以韦丛一涉嫌盗窃罪,韦勇昌涉嫌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罪为由,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法庭上,韦丛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他辩称,是韦柳琴开门,他才能拿到奇石。卖奇石后,韦柳琴也分得2500元钱的赃款。他认为,韦柳琴应该是这起案件的主犯,他才是从犯。案发后,奇石被追回,此事并没有给韦光焕造成损失,法院应当给予酌情从轻处罚。
韦勇昌则表示,奇石卖出去后,他分得9000元赃款,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韦柳琴承认,韦丛一和韦勇昌所说是事实。但是,她没有参与销赃,也不知道奇石如何被卖掉。分给赃款后,韦丛一又以钱已赌完,要求她想办法叫韦光焕拿钱去赎回奇石,才发生这样的后果。
两名涉案男子各领刑
大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韦丛一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刑法的规定,构成盗窃罪。韦勇昌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藏,并代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对两人指控的罪名成立。
由于韦勇昌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该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韦丛一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韦勇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8000元。
司法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两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记者 潘国武 实习生 苏端端 通讯员 黄亚军)